梅县高级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
( 草案 2002 年 5 月 20 日 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社团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《关于 2002 年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》精神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俱乐部名称为梅县高级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。
第三条 本俱乐部的办公处所在梅州市东山大道梅县高级中学体育场内。
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范围
第四条 本俱乐部宗旨为:严密组织,规范管理,活动丰富,确保安全。
第五条
本俱乐部的活动范围:积极宣传实施党中央、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,面向社会,组织开展足球、键球、田径、篮球、乒乓球、排球、登山等各种活动。以锻炼身体、陶冶情操、提高技艺、扩大青少年运动的影响为目的,普及体育运动知识,广泛吸纳青少年学生参与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体育活动。
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会费标准
第六条 俱乐部的资金来源: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及本俱乐部自筹资金。
第七条 会员的会费,按上级审定的标准执行。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:
(1)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,选举监察人组成监事会;
(2)听取理事会、副理事长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3)审查俱乐部的财务运行情况;
(4)建议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;
(5)建议修订本章程;
(6)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。
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:
(1)遵守本章程;
(2)按时交纳会费;
(3)爱惜本俱乐部声誉,维护本俱乐部利益;
(4)积极主动地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活动;
(5)参加活动时,听从指挥,服从安排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会员会议由全体会员组成,是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十一条 会员会议负责选举和罢免本俱乐部的常设机构,审查工作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。
第十二条 设理事会,理事会为本俱乐部活动决策和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理事长一人、副理事长一人、理事二人,均由会员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。
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:
(1)召集会员会议;
(2)执行会员会议决议;
(3)向会员会议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拟订本俱乐部远期发展计划、会费与财务等计划。
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。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时,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。
第十三条 设监事会,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会议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一年,可连选连任。
监事会对俱乐部帐簿和会费使用情况行使审核职权。
第六章 财务会计
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办事。
第十五条 本俱乐部会计帐册应记载以下内容:
(1)所有现金收入与支出的数量;
(2)所有装备购入、使用与损耗情况;
(3)会费交纳时间与使用情况。
第七章 会员违纪处罚
第十六条 本俱乐部会员发生以下行为,可以被除名;
(1)违反本章程,损害本俱乐部声誉和利益;
(2)参加活动不服从指挥,造成不良影响;
(3)擅自使用本俱乐部名称在外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。
第八章 退会
第十七条 本俱乐部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九章 解散
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,经会员会议通过,可以解散:
(1)组织不当,俱乐部不能继续运作;
(2)会员拖欠会费,俱乐部资金无法周转;
(3)发生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俱乐部理事会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本俱乐部被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起生效。